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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4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周瑞芬莊秋燕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
被告
丙○○原名乙○○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4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