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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9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6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5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關於「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同欄第3 、4 行「判處減刑為2 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同欄第14行「,致甲○○陷於錯誤」之記載,應更正及增加為「,並以電話向甲○○誆稱:甲○○先前在奇摩拍賣站購物時,在自動櫃員提款機匯款時,誤按約定轉帳分期扣款,需辦理取消等語,致甲○○不疑有他,信以為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9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