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0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50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6年5月1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AEV106565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查無實證證明異議人違規之事實,應為填單警員自填自寫,希能給予心服口服的理由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前段、第18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違字第裁60-AEV106565號裁決書,於96年5月17日送達異議人,由異議人之受僱人湯珮茹收取,有上開裁決書之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則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20日之異議期間應自96年5月18日至96年6月6 日止,然異議人卻遲至96年12月5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有異議人交通事件聲明異議狀上所蓋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故異議人之異議顯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是異議人應於上開期間內聲明異議,然而,本件異議人逾期始聲明異議,其異議權業已喪失,且屬不得補正,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鍾小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0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