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復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7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