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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4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復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7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4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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