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882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0月8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