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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唐光義郭妙俐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882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0月8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