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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84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271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壹玖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92年1 月3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予以釋放,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間,以93年度訴字第28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4年2 月16日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2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甫於96年7 月16日因減刑而縮刑期滿予以釋放。詎仍不知悛改,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予以釋放後,5 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7 月16日下午3 時許,在臺中市○○路與篤行路口附近某處友人車上,以將海洛因摻在香煙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嗣為警於96年7 月16日下午5 時許,在上開路口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合計驗後淨重0.1944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4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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