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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85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字第944號),本院96年3月22日之判決主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案原起訴書記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含袋重為0.2公克,經本院於96.5.24勘驗95年安保字第637號贓證物結果,正確重量應為含袋重0.25公克,有95年安保字第637號贓證物附卷可佐。

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意旨,不影響判決本旨,爰予以裁定更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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