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85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字第944號),本院96年3月22日之判決主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案原起訴書記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含袋重為0.2公克,經本院於96.5.24勘驗95年安保字第637號贓證物結果,正確重量應為含袋重0.25公克,有95年安保字第637號贓證物附卷可佐。
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意旨,不影響判決本旨,爰予以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