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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0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業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王美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0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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