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0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業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01號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業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