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6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5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關於「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同欄第3 、4 行「判處減刑為2 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同欄第14行「,致甲○○陷於錯誤」之記載,應更正及增加為「,並以電話向甲○○誆稱:甲○○先前在奇摩拍賣站購物時,在自動櫃員提款機匯款時,誤按約定轉帳分期扣款,需辦理取消等語,致甲○○不疑有他,信以為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