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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0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22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戒治所)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351、817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1473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5日下午5時 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可預見其出售、交付其子蔣00(民國85年生)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罪故意,容認他人使用其幫蔣00申辦之金融帳戶以遂行恐嚇取財之犯行,而於民國94年6 、7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街附近,將其幫蔣00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文山武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嗣前開成年男子所屬之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4年7 月26日,撥打電話予甲○○,向其訛稱:其子因欠債遭綁架,須立即匯款云云,致甲○○心生畏懼,遂依其指示匯款10萬元至乙○○上開帳戶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46 條第1 項。(原起訴法條誤載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0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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