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0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其龍 律 師
具 保 人 乙○○
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通知到庭審理,自民國97年11月10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乙○○於97年11月26日前帶同被告到庭審理,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本院刑事被告保證金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