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18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現於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執更緝義字第146號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與其他因竊盜及偽造文書,各被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4月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1月,於87年8月26日開始執行,至92年6月25日假釋出監,殘刑2年9月25日,聲請人出監後,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未有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惟聲請人卻於95年8月16日,前開假釋竟無端被撤銷,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執更緝義字第146號指揮執行命令,執行殘刑,使聲請人入監執行,聲請人未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竟無端被撤銷假釋入監服殘刑,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命令即有不法,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執行命令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甲○○因強盜、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5月、4月確定,並於87年8月26日開始執行,至92年6月25日假釋出監,殘刑2年9月25日,惟聲請人出監後,於保護管束期間之92年12月6日後約一星期左右,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21日,以94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判處拘役伍拾玖日確定,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拘役,聲請人未依期到案執行,經該署通緝後,聲請人前開假釋案件,經法務部於94年4月19日,以94年法矯字第0950901333號函,以聲請人於假釋期間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經法院判處拘役確定,及未到案執行遭通緝,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為由,核復撤銷假釋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之假釋既經法務部依法撤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仍依法執行殘刑,其所為指揮命令,尚無不法,聲請人聲明顯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