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修正前)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