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3樓之1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連續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同年六月五日及十八日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核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