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日起至96年2月26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1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881號、96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8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