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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余德正余德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0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4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玉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零壹肆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8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然其猶無法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9 月28日16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街1 號之「海頓汽車旅館」第203 室,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19時許,為警在上址執行臨檢而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送驗淨重0.0140公克、驗餘淨重0.107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余德正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法 官 余德正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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