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4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黃文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92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9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玉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於94年2 月18日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6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6年 5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0月24日16時許,在臺中市○○路上某加油站廁所內,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為警於同月26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日進街口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注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