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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唐光義朱光國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被告
乙○○
被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吳中和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陳佳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戊○○、丙○○、甲○○均自民國96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戊○○、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該罪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6年 3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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