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4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所遺失」更正為「遭人竊取」;第4 行「遺失」2 字應予刪除;第9 、10行「並經警調閱上開手機之96年5 月16日之雙向通聯資料,進行過濾及清查後,」等字應予刪除;證據欄第3 、4 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96年5 月16日雙向通聯紀錄」應予刪除;第5 行「照片2 張」前補充記載「手機原封盒」等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慧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