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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49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所遺失」更正為「遭人竊取」;第4 行「遺失」2 字應予刪除;第9 、10行「並經警調閱上開手機之96年5 月16日之雙向通聯資料,進行過濾及清查後,」等字應予刪除;證據欄第3 、4 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96年5 月16日雙向通聯紀錄」應予刪除;第5 行「照片2 張」前補充記載「手機原封盒」等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慧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49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