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1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6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160號
(現於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6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