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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2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3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施用第一級毒品」更正為「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外,餘均引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業據被告甲○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甫於民國96年8月3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
    畢釋放,旋於96年12月間又先後二次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7年度訴字第90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確定在案,其雖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曾因施用
    毒品案件接受偵審在案,仍無法戒絕毒癮,顯見其毒癮甚深
    ,暨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及公訴
    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月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