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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楊萬益劉邦繡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甲○○ 律 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6 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7年8 月20日、同年10月27日及98年2月26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8年4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除於同年月20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及辯護人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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