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甲○○ 律 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6 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7年8 月20日、同年10月27日及98年2月26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8年4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除於同年月20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及辯護人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