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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1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雅俐王世華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律師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被告
丁○○
被告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弄37號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甲○○、丙○○、丁○○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 第1 項第3 款原因依然存在(因本案業已審結,原同法同條項第2 款勾串共犯之虞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8年2 月20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1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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