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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7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5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10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3 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 年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3 月27日假釋出監,至96年8 月21日假釋縮刑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其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6 月10日下午7時30分許,在臺中縣梧棲鎮○○路之荷蘭村汽車旅館附近,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進入佳峰機械有限公司所有,停放在該處之未懸掛車牌之自用小客貨車內(車牌號碼1400-EW 號、引擎號碼4G63R031506) ,以上開螺絲起子撬開汽車電門鎖,接通電門線路發動引擎後,竊取該部自用小客貨車而駕駛離去,供己代步之用。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6 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中縣烏日鄉烏日啤酒廠附近之某資源回收場外之路旁,拾獲甲○○所有而離其本人所持有之CZ-2572 號車牌2 面,竟將該2 面車牌侵占入己,懸掛在前揭所竊得之自用小客貨車上使用。嗣於97年6 月16日晚上11時許,乙○○因另案遭通緝,警方經接獲線報,前往臺中縣清水鎮○○路107 巷23號之板金廠內查緝,發現乙○○所竊得前揭自用小客貨車之電門鎖顯係遭外力破壞後再行接線發動,乃詢問乙○○,乙○○當場坦承上揭情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王秋石(即板金廠負責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臺中縣警察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查獲照片2張、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2 張、佳峰機械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變更登記表1份。

三、被告所有供其犯竊盜罪使用之十字型螺絲起子1 支未據扣案,為避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37 條、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8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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