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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1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6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6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