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68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竊盜前科,正值青壯之年,卻不思
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為竊盜行為,竊盜之財物價值、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