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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3號

聲請人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68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竊盜前科,正值青壯之年,卻不思
    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為竊盜行為,竊盜之財物價值、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