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09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甲○○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