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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慧英戴嘉慧簡源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9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父 乙○○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於偵查程序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被告甲○○之父,前因無法湊足保證金,現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乙○○因被告甲○○詐欺取財案件,前於偵查程序中,以被告之父之資格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檢察官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偵結起訴被告,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案件審理中,且由本院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予以羈押,此有起訴書可稽,復經本院審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從而,本件之偵查程序業已終結,且亦無法回復,本院在程序上即應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9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