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 被告
- 丙○○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王耀賢律師
- 4號2樓之
- 4號2樓之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36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