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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36號

偽造貨幣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江奇峰郭書豪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被告
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律師
4號2樓之
4號2樓之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3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