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廖純卿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37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564 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1 年3 月確定,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7 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海洛因在我國係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告查禁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轉讓予他人,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先於民國97年5 月17日某時,在臺中縣大安鄉○○路旁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內,將其所購入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若干(並無證據顯示逾5 公克)無償轉讓予其女友顧紋鳳施用;復於數日後之同年5 月下旬某日間,在其舅父位在臺中縣大安鄉○○路住處,將所購入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若干(亦無證據顯示逾5 公克)無償轉讓予其女友顧紋鳳施用。嗣經警於97年5 月20日23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在其身上及所使用之車號OY-892 6號自小客車內,查獲其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袋(含袋重0.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 個等物(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偵辦)。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刑法11條前段、第47 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7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