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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90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交簡字第9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90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