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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8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7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