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38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91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莊凱閔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9 月8日中午12時左右,在臺中縣豐原市○○路5 號5 樓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同日即98年9 月8 日中午12時前10、20分鐘,在同上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9 月8 曰下午3 時5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票傳喚到案後,經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