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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文廣劉敏芳柯志民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炳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96年度金重訴字第35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3536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96年度金重訴字第353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