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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5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5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十行「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更正為「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51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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