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14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744號
),並聲請法院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
民國98年5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以代
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並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竊盜罪,共六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埔刑簡字第18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3年5 月23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甫於97年10月23日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期間內,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歷次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犯罪所得,詳如附表所示),得手後,即將竊得之物變賣予不知情之王記等資源回收業者,得款均花用殆盡。嗣於97年12月5 日上午6 時50分許,乙○○駕駛其竊來之車牌號碼DH-2702 號自小客車,為警在臺中市○○路與天津路1 段路口攔查查獲(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並於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前,主動供承願接受裁判,警方始依自首,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1 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竊取之方式及財物│竊得財物之處│ │ │ │ │ │理 │ ├──┼───┼───────┼────────┼──────┤ │ 1 │庚○○│97年11月上旬某│被告於左述時間、│以300元之價 │ │ │ │日,在臺中市西│地點,徒手竊得廖│格賣予不知情│ │ │ │屯區上石南8巷 │碧玲所有之餐車1 │之曹兆立(曹│ │ │ │內。 │台,價值約新臺幣│兆立已自行還│ │ │ │ │(下同)3 、4 千│予被害人)。│ │ │ │ │元。 │ │ ├──┼───┼───────┼────────┼──────┤ │ 2 │甲○○│97年11月24日,│被告駕駛車號DH-2│販賣予不知情│ │ │ │,在臺中市南屯│707 號自小客車,│李麗雪所經營│ │ │ │區○○段農地工│在左列時間、地點│之「王記回收│ │ │ │寮。 │,徒手竊得甲○○│場」(已發還│ │ │ │ │所有之噴霧器3 具│被害人)。 │ │ │ │ │,價值約1 千元。│ │ ├──┼───┼───────┼────────┼──────┤ │ │ │97年11月24日在│被告駕駛車號DH-2│以300元賣予 │ │ 3 │丙○○│臺中市○○○路│707 號自小客車,│不知情李麗雪│ │ │ │3段1巷102號旁 │在左列時間、地點│所經營之「王│ │ │ │。 │,徒手竊得丙○○│記回收場」(│ │ │ │ │所有之廢鐵約100 │未起獲)。 │ │ │ │ │公斤。 │ │ ├──┼───┼───────┼────────┼──────┤ │ 4 │辛○○│97年11月下旬某│被告駕駛車號DH-2│販賣予不知情│ │ │ │日,在臺中市西│707 號自小客車,│李麗雪所經營│ │ │ │屯區○○路○段 │在左列時間、地點│之「王記回收│ │ │ │56 巷13號前。 │,徒手竊得辛○○│場」(未起獲│ │ │ │ │所有之冷氣機1 台│)。 │ │ │ │ │、馬達1 顆、水龍│ │ │ │ │ │頭3 支,價值約3 │ │ │ │ │ │、4 千元。 │ │ ├──┼───┼───────┼────────┼──────┤ │ 5 │己○○│97年11月下旬某│被告駕駛車號DH-2│以3、400元賣│ │ │ │日,在台中市西│707 號自小客車,│予不知情李麗│ │ │ │屯區○○街60巷│在左列時間、地點│雪所經營之「│ │ │ │7號門口前 │,徒手竊得己○○│王記回收場」│ │ │ │ │所有之印刷紙15包│(未起獲)。│ │ │ │ │。 │ │ ├──┼───┼───────┼────────┼──────┤ │ 6 │丁○○│97年12月1日上 │被告駕駛車號DH-2│以450元賣予 │ │ │ │午10時48分,在│707 號自小客車,│不知情康麗珠│ │ │ │南投縣埔里鎮北│在左列時間、地點│所經營之「東│ │ │ │村路21號(北安│,徒手竊得丁○○│鼎回收場」。│ │ │ │宮) │所管領之銅製香爐│(未起獲) │ │ │ │ │3個 、供茶台2 個│ │ │ │ │ │、環香盤3 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