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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廖純卿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14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744號

),並聲請法院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

民國98年5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以代

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並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竊盜罪,共六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埔刑簡字第18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3年5 月23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甫於97年10月23日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期間內,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歷次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犯罪所得,詳如附表所示),得手後,即將竊得之物變賣予不知情之王記等資源回收業者,得款均花用殆盡。嗣於97年12月5 日上午6 時50分許,乙○○駕駛其竊來之車牌號碼DH-2702 號自小客車,為警在臺中市○○路與天津路1 段路口攔查查獲(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並於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前,主動供承願接受裁判,警方始依自首,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1 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童秉三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竊取之方式及財物│竊得財物之處│
│    │      │              │                │理          │
├──┼───┼───────┼────────┼──────┤
│ 1  │庚○○│97年11月上旬某│被告於左述時間、│以300元之價 │
│    │      │日,在臺中市西│地點,徒手竊得廖│格賣予不知情│
│    │      │屯區上石南8巷 │碧玲所有之餐車1 │之曹兆立(曹│
│    │      │內。          │台,價值約新臺幣│兆立已自行還│
│    │      │              │(下同)3 、4 千│予被害人)。│
│    │      │              │元。            │            │
├──┼───┼───────┼────────┼──────┤
│ 2  │甲○○│97年11月24日,│被告駕駛車號DH-2│販賣予不知情│
│    │      │,在臺中市南屯│707 號自小客車,│李麗雪所經營│
│    │      │區○○段農地工│在左列時間、地點│之「王記回收│
│    │      │寮。          │,徒手竊得甲○○│場」(已發還│
│    │      │              │所有之噴霧器3 具│被害人)。  │
│    │      │              │,價值約1 千元。│            │
├──┼───┼───────┼────────┼──────┤
│    │      │97年11月24日在│被告駕駛車號DH-2│以300元賣予 │
│ 3  │丙○○│臺中市○○○路│707 號自小客車,│不知情李麗雪│
│    │      │3段1巷102號旁 │在左列時間、地點│所經營之「王│
│    │      │。            │,徒手竊得丙○○│記回收場」(│
│    │      │              │所有之廢鐵約100 │未起獲)。  │
│    │      │              │公斤。          │            │
├──┼───┼───────┼────────┼──────┤
│  4 │辛○○│97年11月下旬某│被告駕駛車號DH-2│販賣予不知情│
│    │      │日,在臺中市西│707 號自小客車,│李麗雪所經營│
│    │      │屯區○○路○段 │在左列時間、地點│之「王記回收│
│    │      │56 巷13號前。 │,徒手竊得辛○○│場」(未起獲│
│    │      │              │所有之冷氣機1 台│)。        │
│    │      │              │、馬達1 顆、水龍│            │
│    │      │              │頭3 支,價值約3 │            │
│    │      │              │、4 千元。      │            │
├──┼───┼───────┼────────┼──────┤
│ 5  │己○○│97年11月下旬某│被告駕駛車號DH-2│以3、400元賣│
│    │      │日,在台中市西│707 號自小客車,│予不知情李麗│
│    │      │屯區○○街60巷│在左列時間、地點│雪所經營之「│
│    │      │7號門口前     │,徒手竊得己○○│王記回收場」│
│    │      │              │所有之印刷紙15包│(未起獲)。│
│    │      │              │。              │            │
├──┼───┼───────┼────────┼──────┤
│ 6  │丁○○│97年12月1日上 │被告駕駛車號DH-2│以450元賣予 │
│    │      │午10時48分,在│707 號自小客車,│不知情康麗珠│
│    │      │南投縣埔里鎮北│在左列時間、地點│所經營之「東│
│    │      │村路21號(北安│,徒手竊得丁○○│鼎回收場」。│
│    │      │宮)          │所管領之銅製香爐│(未起獲)  │
│    │      │              │3個 、供茶台2 個│            │
│    │      │              │、環香盤3 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2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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