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8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873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