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15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西區戶政事務所) (另案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719 、884 、1330號),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2月16日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9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又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下列時、地,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㈠於98年1 月8 日21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起訴書記載為數日內之某時),在臺中縣某處(起訴書誤為大肚鄉友人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放入針筒內注射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1 月8 日19時5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縣大肚鄉○○路○ 段528 號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乙○○,經徵得其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㈡於98年1 月21日中午12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臺中縣某處,以同前所述之注射施打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1 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縣大肚鄉○○路○ 段309 號之廟旁,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㈢於98年2 月23日17時5 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臺中縣某處,以同前所述之注射施打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2 月23日16時許,在臺中縣大肚鄉○○街附近,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