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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3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雅俐王世華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義務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因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訊問後,因共犯間供述不一,恐有勾串之虞,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98年9 月7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10月16日本院審理時,因調查證據完畢,辯論終結,經合議庭評議認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遂於同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本案業已審結,並於98年11月18日就被告甲○○涉犯之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 年2 月,並與其所犯其餘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在案,足認其所犯乃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明確,且被告甲○○前於98年6 月29日強盜銀行後,有逃亡、隱匿之行為,迄至98年7 月9 日始為警循線拘提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亦明。據上,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8年12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3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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