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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判決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楊欣怡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茂生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陳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437 、10438 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文:陳茂生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興農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育樂字第九三0六五八0號函文上偽造之「楊天三」印文壹枚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茂生與楊文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中)係朋友關係,楊文彥則係興農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農公司)之董事,緣興農公司前於民國93年5 月間,因所屬臺中高爾夫球場亟需細砂使用,遂由興農公司總經理楊天俊指示賴俊安於93年5 月31日,以育樂字第9305501 號函文函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下稱臺中港務局)准予清運港道淤砂取用,經臺中港務局於93年6 月21日,以中港埠字第930005852 號函文同意在案,興農公司並將前開函文交與楊文彥委由其代為處理清運砂石之相關事宜,楊文彥則將採集砂石之現場指揮工作交予陳茂生,另委請謝治強(原名謝志忠,由本院另行判決)代為雇用挖土機、砂石車司機進行載運砂石之工作,並於93年7 月間載運完畢。詎楊文彥、陳茂生及謝治強圖謀盜賣臺中港務局所管領之砂石,藉以變賣牟利,明知渠等未經興農公司授權或同意,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楊文彥於93年7 月至同年11月8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內容略為:「受文者: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8 日、發文字號:育樂第0000000 號、發文地址:臺中縣大雅鄉○○村○○路6 號、承辦人:陳茂生、聯絡電話(04)00000000、0000000000、主旨:為請貴局核准本公司清除北砂堤道路南側積砂,請查照惠覆」之興農公司函文,並以不詳方式在函文上偽造興農公司董事長「楊天三」之印文1 枚後,將該函文交與陳茂生持之前往臺中港務局送件而行使之。不知情之臺中港務局港工處浚港課課長呂芳甫收受前開函文後,誤認興農公司再次申請清運積砂,因循前例即檢附前開函文及簽呈送請局長批准後,於93年11月29日,以中港埠字第0930011438號函文函覆興農公司准予清運積砂,足生損害於興農公司及臺中港務局對砂石管理之正確性。楊文彥、陳茂生取得臺中港務局核准函文後,隨即由陳茂生在現場指揮採集砂石之工作,另由謝治強代為雇用不知情之陳志勝、林才展、陳國金及其他年籍姓名不詳之挖土機、砂石車司機,於93年11月間起至94年1 月間某日,趁臺中港務局北砂堤道路北側之臺灣電力公司(下稱臺電公司)風力發電整地工程案第7 機組設置區域無人看管之際,陳茂生、謝治強指示前開不知情之陳志勝、林才展、陳國金等砂石車司機,越界非法至前開北砂堤道路北側挖取砂石外運,接續盜採海砂數量共計約920 立方公尺得手,並以每立方米海砂新臺幣230 至270 元不等價格,分別售予坤展企業社、瑞圓營造公司。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茂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謝治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證人楊天俊、賴俊安、呂方甫、郭如璋、何孟修、李逸山、陳志勝、林才展、陳國金及黃清煥於調查局及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

㈣證人謝肇章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

㈤證人洪金標及黃萬貴於調查局之證述筆錄。

㈥偽造之興農公司93年11月8 日育樂第0000000 號函文1份。

㈦興農公司93年5 月31日育樂字第9305501 號函文、86年3 月12日育樂字第8603131 號函文、88年1 月28日育樂字第8801503 號函文各1份

㈧臺中港務局93年6 月21日中港埠字第0930 005852 號函文、93年6 月9 日公文簽辦單、93年11月18日公文簽辦單、簽稿會核單、93年11月22日綜簽、93年11月29日中港埠字第0930011438號函文、88年2 月10日中港埠字第13174 號函文各1份。

㈨「興農公司超挖土方」94年1 月27日現場會勘紀錄1份。

㈩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局94年7 月21日函臺中港區臨時通行證換證卡申請保證書、申請名單3 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年3 月14日北富銀嘉字第054 號函文、開戶明細及對帳單查詢列印資料各1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部辦事處94年4 月1 日台財產中接字第0940007460號函文、地籍圖1 份、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2 份。「臺中港風力發電整地工程盜採砂石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路線圖、照片資料各1份。車牌號碼7N-22 、OQ-271、66-KX 、HY-880、476-GT號查詢表各1份。洪金標開立票號:PC0000000 、金額31萬之支票1 張。永安砂場94年1 月24日進料明細日報表1份。發票人臺中縣烏日鄉農會,支票號碼為AA0000000 、AA0000000、AA0000000 、AA0000000 號之支票存根各1紙。興農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份。泛亞電信公司函文暨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申設資料1 紙。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行94年3 月4 日(94)華清存字第34號函文1 份。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216 條、第210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19 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

五、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31日,以育樂字第9305501 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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