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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雅俐王世華蔡美華

原告
謝盷潔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告
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被告
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己○○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被告
庚○○
被告
被告
武0彥 詳細姓名住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武0進 詳細姓名住
弄37號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1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1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