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19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
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