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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19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
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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