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幸芬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1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524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曾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於90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復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97年2月4日假釋出監,於97年9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3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縣外埔鄉○○路莊內巷1弄56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加熱吸食煙霧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他案為警逮捕後,於98年10月4日凌晨2時30分許,為警在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內,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吳幸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毅皓

法 官 吳幸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