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1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之母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發布通緝並為警緝獲後,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4 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本院同意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借提被告自99年9 月6 日起執行上開應執行刑,本院亦因此而撤銷羈押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助新字第183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