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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9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898號

99年度易字第3564號

100年度易字第23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樹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第一審協商判決(99年度易字第2898、3564號、100 年度易字第23 1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準用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9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