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01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顯不相當之利息」之後面,應補充記載「年息648%」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