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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6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01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顯不相當之利息」之後面,應補充記載「年息648%」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