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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施慶鴻周莉菁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6 月2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涉案情節輕微,證據不足,尚難成立強盜罪,且被告甲○○並無逃亡、串證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犯本案強盜罪嫌,依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列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本案犯行,係屬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本案被告犯罪地點係於中國,與中國有相當之地緣關係,犯罪所得亦屬鉅額,犯後復係自中國引渡返國,本院認實有逃亡之虞。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尚未消滅。從而,聲請人所為本案聲請,本院認為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被告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4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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