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4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施家治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施家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6 月2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涉案情節輕微,證據不足,尚難成立強盜罪,且被告甲○○並無逃亡、串證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犯本案強盜罪嫌,依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列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本案犯行,係屬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本案被告犯罪地點係於中國,與中國有相當之地緣關係,犯罪所得亦屬鉅額,犯後復係自中國引渡返國,本院認實有逃亡之虞。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尚未消滅。從而,聲請人所為本案聲請,本院認為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