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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14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鍾堯航李立傑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14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甲○○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發布通緝並為警緝獲後,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4 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本院同意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借提被告自99年9 月6 日起執行上開應執行刑,本院亦因此而撤銷羈押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助新字第183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黃佩韻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1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