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28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598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下午5時 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其中強制戒治部分於92年2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甲○○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至96年間,再因施用毒品、竊盜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 年、11月、4 月及8 月確定,經減刑並更定其刑後,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另於97年間,再因強盜、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又15日確定,嗣與上開96年7 月16日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 月,甫於98年5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先於99年6 月26日下午4時許往前回溯4 日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又於前揭時間內某時,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燃燒,再吸入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甲○○另涉嫌竊盜案件(另案偵辦)而為警循線查知其行蹤後,遂於99年6 月26日下午4 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街86號查緝時,查獲甲○○、林瑞耀、劉伶惠(以上2 人均另案偵辦)等人,並在該處扣得甲○○所有供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