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明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勞訴字
第89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勞訴字
第89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