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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明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勞訴字

第89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